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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电子表格露玄机,企业利用"富余票"虚开被追税并处罚

发表时间:2016/10/27 00:00:00  浏览次数: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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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电子表格露玄机,企业利用"富余票"虚开被追税并处罚

2016-10-20

一家机械公司税负只有同行业的一半,采购并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远大于实际需求,紧盯这两点异常,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人员以一张电子表格为突破口,层层剥茧,揭开了该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相。

“事实证明,只要紧盯疑点严密排查,就一定能找到问题所在。”杭州市余杭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近日在一个案件总结会上说。该局刚以一张电子表格为突破口,查清A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对其补征税款数百万元。

查前发现:A企业的税负异常低

前不久,该局按照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对生产机械产品的A公司开展检查。

通过查前分析,检查组发现这家企业有两个疑点:一是税负只有3%左右,明显低于同行业6%左右的税负水平;二是生产成本偏高,尤其是原材料成本偏高。据此,检查组推测,该企业可能存在账外销售的行为,遂将核实企业原料进项发票的真实性,作为检查的重点。

初次检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针对疑点,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到A公司展开检查。

查看企业的账册凭证及电子资料后,检查组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企业的原料采购业务,票、货和款完全一致,其电子资料只是一些日常表单,没有异常。“如果企业的经营没有问题,那查前分析发现的疑点怎么解释?”检查人员有些想不通。

再查财簿:一张电子表格露玄机

为弄清真相,检查组再次打开该企业的账务资料,细致梳理。突然,一条信息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企业采购的聚丙烯等塑料粒子类原料量非常大。其账册反映,企业购进的原料均已结转生产成本,即用于生产了。而检查组查前走访时曾了解到,该企业的过滤机械产品,只有底座需用少量此类原料。对比来看,该企业对聚丙烯等原料的采购量,显然大大超过了其实际需求量。

此时,检查人员回想起一个细节:当检查人员提取A公司会计成某的电脑资料时,她的神情有些紧张。难道那里有玄机?检查人员再次检查成某的电脑资料,目光锁定一张20126月的企业销项明细表。表上有一栏数据显示:当期企业收到5笔扣除7%金额后的退款金额,合计92.9万元。经与凭证对照,证明这是一笔聚丙烯原料采购业务。所附原始凭证为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支付货款99.9万元,与电子表格注明的收到退款金额的差额为7万元,扣除比例正好是7%

结合之前对企业原材料成本偏高及聚丙烯原料采购量异常大的分析,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以支付7%手续费的形式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表格中的退款金额就是“回流资金”。  

周密行动:找到“回流资金”的痕迹

接下来,检查人员经上级局批准,不动声色地开始寻找企业“回流资金”的证据。

通过银行系统调查该企业股东的个人账户,检查人员并没有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检查组推测,企业可能已将收回“回流资金”的账户注销。于是,检查人员开始对该企业股东已经销户的个人账户展开调查。结果与推测相符,检查人员在企业股东之一章某已注销的个人信用卡记录上找到了“回流资金”的痕迹:201266~28日共转账5笔,合计金额正好等于此前发现的退款金额92.9万元。至此,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取得关于资金流的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的财务、出纳等人员展开询问,并对企业的原材料仓库展开调查,很快查实企业的材料入库单属虚假填开,实际并没有货物购入,从而确认了货物流证据。

此时,检查组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章某展开询问。面对证据,章某很快承认了接受虚开发票的事实,5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5.39万元,税款14.52万元。  

顺藤摸瓜:追回税款几百万元

至此,查前分析的疑点得到破解。但是,仅仅一个月5张发票的进项虚抵,应该不会造成企业的税负率明显偏低,该企业可能还存在隐瞒未报的违法行为。顺着这个思路,检查组根据已掌握的企业购票流程,再次将该企业的原料采购和章某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入情况进行核对。

结果发现,该企业在2011~2012年期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合计金额628.9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0.5万元。在证据面前,章某不敢再有所隐藏,坦白了以支付票面金额6.5%~7.5%手续费的方式,向材料供应商购买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经余杭区国税局案审会审议,检查组最终决定对A机械公司追缴增值税107.66万元、企业所得税158.92万元,并处罚款133.29万元,加收滞纳金74.38万元。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并移送公安机关,2名涉案人员被刑拘。

点评:

遏制“富余票”虚开应配套强制性规定

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周晔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利用“富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从上流企业购买货物后,直接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同时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将发票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将货款支付给上流企业,用自有资金实现资金回流。

目前,“富余票”已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大“票源”。此类发票敏感度低,虚开方式更为隐蔽,日常管理、检查难以发现。但从产生原因看,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产生“富余票”的企业,其产品往往具有市场化的特性,即其客户有一部分是不需要发票的。税务机关应针对这一特点,研究出台针对性的行业管理措施。比如,明确要求提货者、付款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者必须完全一致,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转账支付货款等硬性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压缩虚开发票的空间,增加虚开发票者的作案成本。这样,即便犯罪分子采用资金回流的手段继续作案,也可以为后期的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途径和证据支撑。

另外,相关部门应强化数据分析预警。比如,依托金税工程,研究并发布行业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的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对偏离度较大的开票方,落实核实要求,及早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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