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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及关联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15/04/29 00:00:00  浏览次数: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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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及关联会计分录

20127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事试点行业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结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即将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农产品的购进、生产、入库、销售和非正常损失等存货流程,本文拟就试点纳税人应如何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作具体阐述,提供参考。

一、购进农产品的会计核算

购进农产品时,不再实行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借:原材料(价税合计)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本科目核算的应是纳税人已验收入库的农产品,并按照农产品的保管地点(仓库)、农产品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是未验收入库的农产品则通过“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核算)或“在途物资”(实际成本核算)科目,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原材料”科目。

二、生产经营领用农产品的会计核算

应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直接出售农产品时,则按照实际成本记。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如果是商贸企业则直接通过“商库商品”而不是“原材料”科目核算。

在计算实际成本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是,《实施办法》规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依据的是购进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与小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有差异。因此,建议试点纳税人选择加权平均法核算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使数据更接近《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的数据。

三、产成品和半成品入库的会计核算

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在月末进行如下核算: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实施办法》当中的两个核定方法——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并不是在产成品入库环节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产成品销售环节或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环节,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并申报抵扣,使抵扣时间与销项税额发生时间相匹配。

 

四、销售产成品并结转成本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产成品,并结转成本,在月末进行如下核算:

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转让原材料则用“其他业务收入”)

分录二: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同时,把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主营业务成本”中分离出来。

分录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并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方法: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1)期初库存农产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成本÷(1-13%)×13%

2)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耗用的农产品实际成本÷(1-13%)×13%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式是在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情形下,用于计算转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政策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而纳税人期初库存的存货作价税分离后方计入成本,则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买价,才能准确转出期初库存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那么,库存农产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无需除以(1-13%)还原为含增值税买价的。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直接销售的计算方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扣除率是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两个重大改变:一是解决了农产品增值税长期存在的低税率抵扣、高税率征税问题。如,适用17%税率的产成品,进项税额抵扣率也是17%;二是解决了适用税率为13%的销售货物“进、销项税额倒挂”问题。《实施办法》试行后,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的基数全是不含增值税的,改变了过去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直接以买价为基数的计算办法。

五、原材料、库存商品盘盈盘亏的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损失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的盘亏、损失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盘盈库存商品,同时是虚增销售、多转销售成本等情况,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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